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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 (Cap. 610)
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 (第610章)
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“(香港法例第610章)已在2010年11月頒布,並將於2012年9月21日進入全面運作。以下簡稱“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”或“選委會”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“發出,並列明的技術準則和細節方面的題為”建設服務安裝節能實務守則“,守則建設服務設施照明系統,空調系統,電氣系統,電梯及自動扶梯系統的最低能源效率要求。屋宇裝備裝置的設計,安裝和維護的設計標準,在按照選委會被視為在技術方面已符合該條例的有關規定
必須遵守條例
1. 商業樓宇
2. 一個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一部分,不是為住宅或工業用途
3. 酒店和賓館
4. 普通住宅建築面積
5. 公共區域部分的綜合大樓,住宅或工業用途是
6. 工業大廈的公共區域
7. 教育的目的主要佔領的建設
8. 主要為社區建設,包括社區會堂及社會服務中心綜合大樓和2個或更多這樣被佔用的建築的地方
9. 主要為市政建設服務,包括市場,熟食中心,圖書館,文化中心和室內運動場,綜合建設佔用2個或更多這樣的地方,被佔領的建設。
10. 主要用於醫療和保健服務,包括醫院,診所和康復中心的建築,被佔用
11. 建築物,由政府擁有,提供住宿給主要行政人員及重要的政府職能人員
12. 機場客運大樓
13. 鐵路站
兆豐科技的價值
1. 超過21年以上的能源諮詢服務經驗及建設服務的經驗,以幫助客戶遵守本條例
2. 在能源評估機構註冊的建築節能顧問 (RE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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